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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大学实物档案管理暂行规定

编辑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11-16    点击数: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实物档案的收集和管理,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实物档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物档案,是指学校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对外交流、社会交往等各项活动中产生或获得的珍贵的、有纪念意义、有保存价值的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特定物品。

第三条 实物档案属于学校财富,由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任何部门、个人不得把实物档案据为己有。

第四条 实物档案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。凡是在学校整体活动中产生的实物档案存放在档案馆,在学校局部活动中产生的实物档案存放在相关部门。

第五条 档案馆负责确定实物档案的管理级别,并对各单位实物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。

第六条 各单位兼职档案员负责实物档案的归档工作。

第七条 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详见《吉林大学各类档案归档范围》。

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实物档案获得或形成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。

第九条 实物档案移交时须办理移交手续,移交部门填写实物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,交接后双方签字,移交单位和档案馆分别保存备查。

第十条 实物档案一律为永久保存。

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对实物档案进行规范整理,分类编号依据《吉林大学档案分类暂行规定》进行。著录依据《吉林大学档案网上著录规则》进行。

第十二条 在网上著录的基础上形成的实物档案检索工具,应系统完整、便于查找。

第十三条 保存实物档案的库房要有必要的防护措施,做到防尘、防火、防盗、防潮、防光、防污染等,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库房安全制度。

第十四条 利用实物档案需经档案馆馆长批准,方可办理借出手续,利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。对于在利用中造成实物档案损坏、遗失者,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,并按实物价值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(2010年1月18日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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