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归档验收

编辑:档案馆    发布时间:2021-09-02    点击数:

1. 时间要求

(1) 管理性文件及其它按自然年度产生的档案,在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。

(2) 各教学培养单位形成的毕(结)业研究生学位材料、本(专)科生成绩单和毕业生合影照片,应在授予学位后三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。

(3) 学校各科研、基建、后勤等部门,应在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题、验收(鉴定)后两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。

(4) 仪器设备在开箱验收后就应将需归档的项目材料整理立卷,向档案馆移交。

(5)  产品设计、研发阶段,参照科研归档时间;生产、销售阶段参照管理性文件归档时间。

(6) 出版物参照管理性文件归档时间。

(7)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,由财务处或本单位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,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。

(8) 声像、实物、人物档案随时归档。

2. 验收移交程序

(1) 档案馆立卷指导科室在档案进馆前,应严格按照案卷质量要求进行检查验收。发现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,要及时进行处理。

(2) 需要说明的问题,立卷部门应在“备考表”中进行说明。

(3)立卷部门打印“档案移交明细单”一式三份后, 将检查合格的案卷送交档案馆。

(4) 交接双方对交接的案卷,对照“档案移交明细单”进行认真清点,做到“帐物相符”。交接双方经手人在“档案移交明细单”上签字,注明案卷数量、交接日期,“档案移交明细单”需经立卷部门审核人签字,加盖交接双方单位公章。立卷部门和档案馆立卷指导科室各持一份备查,档案馆永久保存一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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