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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制度

编辑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11-16    点击数:

1、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必须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进行。并由档案馆负责人,具体档案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鉴定、销毁工作小组,有计划地进行鉴定、销毁工作。

2、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,用全面、历史、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价值,确定保管期限,切忌随意性。

3、对保管期限己满的各类档案,其鉴定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,并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二份,按程序进行销毁。

4、对保管期限己满,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,应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,待了结后再行销毁。

5、待销毁的档案,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。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小组要指定二人以上负责监销,并在指定地点销毁。监销人、批准人、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
6、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备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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